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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学历学习和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0    浏览次数:

    苏徐技师院[2016]39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学历学习和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已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

         1.《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学学历学习和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2.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教职工参加学习申报表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1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

    学历学习和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为规范我院学历(学位)学习和业务培训,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和院党政联席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学历学习和业务培训的申报审批

    我院教职工参加各类高校、科研院所学习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教职工参加学习申报表》(表式附后),一线教师须经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同意、其他部门人员须经所在部门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后,由人事处统一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学校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学费。

    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或教职工个人为取得某领域资格、证书自愿参加的短期培训,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属于党务、组工的,报院党委会审批,其他方面的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教职工参加出国留学、短期培训或者作为访问学者出国进修、交流的,报院党委会审批。

    二、教职工学历学习和业务培训费用的报销规定

    按照费用由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凡经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书籍费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学历(学位)证书和有效票据,到学校按下列标准报销:

    1.取得各类高校、科研院所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报销学费的30%,取得博士学位的,报销学费的70%)。

    2.参加技能等级培训、升级考试考核的,技师、高级技师报销学费的30%

    3.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费用,实报实销;个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学校报销50%

    4.取得各类高校、党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结业证书的,学费不予报销。

    三、教职工参加进修学习、技能等级培训的奖励标准

    为鼓励教职工在职参加进修学习、等级培训,凡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除按上述规定报销学费外,再由学校进行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的奖励10000元;取得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奖励3000元;取得技师技能等级证书的奖励1000元。

    对未持有技能等级证书的新教师,二级学院(部)应指定一名经验丰富的老教师指导、督促、帮助其获取相应的技能等级证书。对指导教师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每指导一名新教师获得技师证书的奖励1000元;获得高级技师证书的奖励1500元。

    四、申报学历(学位)学习和业务培训的专业要求

    教职工参加各类学历(学位)学习和业务培训,应与本人在学校承担的工作有直接联系,专业相同或相近,所申请参加的学历学习层次应为硕士研究生(包含硕士)以上,技能等级层次应为技师(包含技师)以上。

    五、教职工参加学历学习和业务培训期间的相关待遇

    1.教职工半脱产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学校保留其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审资格,并适当安排一定时间,允许其参加面授、考试等。

    2.教职工参加全脱产学历学习的,学习期间档案工资足额发放,不再享受绩效工资待遇,且在离校学习前须到院组织人事处签订相关协议。

    3.教职工在学习期间,需到外地参加面授的,报销往返路费;参加全脱产学历学习的,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到外地参加面授和全脱产学历学习的,一律不发伙食补助。

    六、教职工参加各类学历学习和业务培训的考核与管理

    1.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由人事处和教务处配合培训单位做好相关考核及鉴定,并记入业务档案。

    2.参加学历、学位培训须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参加技能培训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其他培训须取得结业证书或由培训单位作出的学习鉴定及成绩单。无论何种形式,培训结束后,均须写出1000字左右的学习总结,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的依据。

    3.培训时间在1年以上的,参培人员每学期应向学校人事处或所在二级学院(部)汇报学习情况。

    4.出国进修人员或作为访问学者出外交流的,在进修或访问结束后1个月内,至少须在二级学院(部)范围内开展一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介绍进修或访问情况。

    5.脱产培训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培训任务,半脱产培训人员在非脱产学习期间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接受或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应中止培训,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 培训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应中止培训,并给予处分或予以解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培训的,应予以解聘。

    七、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编在职人员、正式聘用的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

    八、其他事项

    教职工已被批准参加上述各类学历(学位)学习和业务培训,在履行审批手续、办理离校手续前,须与学校签订学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

    1.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或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习的,毕业后必须回校工作满八年以上,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或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习的,毕业后必须回校工作满五年以上,方可办理工作调动或辞职。否则,除赔偿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学校为其承担的学习费用以外,每提前一年办理工作调动或辞职,赔偿学校人民币10000元。

    2.半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或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习的,学成后必须回校工作满五年以上,半脱产攻读硕士学位或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习的,学成后必须回校工作满三年以上,方可办理工作调动或辞职。否则,除赔偿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学校为其承担的学习费用以外,每提前一年办理工作调动或辞职,赔偿学校人民币8000元。

    3.教职工在参加学习、培训期间,遇到学校有重大或紧急教学、科研、管理任务需要召回学习人员(含脱产学习人员)时,应服从学校安排。否则学校可以单方面终止学习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之相抵触的,自行废止。

     

     

     

     

     

     

    附件2

    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教职工参加学习申报表

    姓名

    出生

    年月

    民族

    学历

    原毕业学

    校及专业

    工作单位及职务

    拟报院校及专业

    拟报学历层次

    学习

    方式

    学习起讫时间

    日至

    学费

    所在部门意见

    (盖章)

    人事处(教务处)意见

    (盖章)

    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意见

    (盖章)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所在部门留存,一份报人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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