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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1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3〕251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委各部委办、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任工作,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现将《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0日

     

    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

    (试行)

     

    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工作,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办〔2011〕98号)精神,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岗位任职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应首先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任现职以来,工作成绩明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职责;

    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6.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乡镇属事业单位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经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但应要求不少于3-5年的服务期。

    (三)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2年及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3年及以上;

    3.七级、八级、九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上任职3年及以上。

    4.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从各类学校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中聘用的人员,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获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四)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条件:

    1.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上、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1年以上、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2年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3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五级管理岗位。

    2.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3年以上、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4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六级管理岗位。

    3.聘用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1年以上、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七级管理岗位。

    4.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满2年以上、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3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八级管理岗位。

    5.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满3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九级管理岗位。

    6.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的,可以竞聘十级管理岗位。

    (五)现有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条件:

    1.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2.在现等级岗位上年度考核至少取得一次优秀等次。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工勤技能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为规范操作,工勤人员转聘管理岗位按以下原则掌握:工勤人员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原则上应聘用到七级(含)以下岗位,且不得直接聘用到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正职岗位。高级技师(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任职三年以上的技师(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可竞聘七级职员;技师或任职三年以上的高级工(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可竞聘八级职员;高级工或任职三年以上的中级工(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可竞聘九级职员;中级工及任职五年以上的初级工(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可竞聘十级职员。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综合考虑岗位责任、工作量、知识技术含量、承担的风险以及准入条件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二)专业技术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人员应具备与拟任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已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条件。同时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及必修公共课程。

    (三)专业技术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照国家、省制定的相关条件执行。

    2.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人社发〔2011〕363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执行。

    3.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4.专业技术五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6年以上),并在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评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被评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人选;(3)被评为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或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同等奖项)或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5)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6)具备以上(1)至(5)项相当条件的人员;(7)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是本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并经主管部门聘用委员会评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通过的。

    首次岗位聘用时,原取得并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职在3年以内的,可视为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年限;任职超过3年的,超过的年限可视为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年限。

    5.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并在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同等奖项);(2)主持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3)被评为市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的;(4)具备以上(1)至(3)项相当条件的人员;(5)业绩突出,单位业务骨干,本单位学术技术带头人,同行公认优秀人才,并经主管部门聘用委员会评审通过的。

    6.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7.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首次岗位设置聘用时,须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6年以上),并在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被评为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人选;(2)被评为县(市、区)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3)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含同等奖项);(4)主持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5)具备以上(1)至(4)项相当条件的人员;(6)其它经行业主管部门评选的优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首次岗位聘用时,原取得并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职在2年以内的,可视为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年限;任职超过2年的,超过的年限可视为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年限。

    8.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并在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2)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四等奖(含同等奖项);(3)业绩突出,单位业务能手,工作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单位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4)其它经单位评选的优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9.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条件:

    按国家、省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

    10.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3年以上,并在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参与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2)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四等奖(含同等奖项);(3)业绩突出,工作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4)其它经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评选的优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首次岗位聘用时,原取得并聘任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任职年限可视为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工作年限。

    11.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分别按现行各专业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关规定执行。

    12.聘用到专业技术三、五、六、八、九级岗位的,应当经主管部门设立的聘用委员会对其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价认定,并报组织、人社部门核准。

    (四)岗位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规定,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又获得上一等级所列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技成果、科研项目奖励的主研人员,各级政府立项的重大课题、重大工程项目的的主要完成人及主要技术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当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掌握标准为:(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放宽3年;(2)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放宽2年;(3)获得市、县(市、区)级奖励的,可放宽1年。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五)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从各类学校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中聘用的人员,获得大专学历的毕业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具备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任职条件;获得本科学历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具备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条件;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具备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毕业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具备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六)现有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

    1.符合所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规定条件;

    2.在现等级岗位上年度考核至少取得一次优秀等次。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次数多者优先聘用;

    3.首次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所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岗位。

    (七)国家、省(部)对专业技术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国家、省(部)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对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核。

    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工勤技能技术工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或者是具有职高(不含两年制职高)、技校、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在工勤技能岗位工作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普通工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五、其他事项

    1.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人才成长规律,结合行业、单位特点,在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基础上制定本行业、本单位岗位具体聘用条件。

    2.单位必须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结合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各岗位具体聘用条件和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聘任。应聘人员多于空缺岗位的,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拟聘人选。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不竞聘的岗位以及涉密岗位,不列入竞聘的范围。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产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竞聘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不含事业单位领导职位)的,其竞聘工作方案,市党群、政法、人大、政协所属事业单位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市政府所属或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市人社局审批。

    4.根据《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方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对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转岗竞聘。

    5.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推行以来,事业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有关工勤人员转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按照本意见进行清理规范。

    6.本意见中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如与国家、省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文件为准。今后国家、省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六、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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