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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1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3〕256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委各部委办、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不断提高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和对象的规定

    (一)严格执行公开招聘范围的规定。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以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并经组织、人社部门核准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徐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徐委办〔2006〕55号)规定,符合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条件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人才以及创新团队,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应当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其中,对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应聘人员形不成竞争的,可以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形成竞争的,可以不组织笔试。所谓高层次人才,系指事业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主系列或辅系列岗位上,需要补充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所谓创新团队,系指在相关研究领域达到世界或国内先进水平,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中具有较高的声望和学术影响的核心成员及其必要的辅助人员。所谓紧缺专业人才,系指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在首次公开招聘中因未达到开考比例予以取消的,再次公开招聘时,同一招聘岗位在相同报考条件下,笔试开考比例按1:2设定仍达不到开考比例,该岗位所需专业技术人员视为该单位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在该次公开招聘中该岗位可不再取消或调减,凡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笔试人员可进入后续公开招聘程序,达到招聘《公告》规定成绩,经体检、考核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可确定为拟聘人员。少数地域性、艰苦行业急需引进的紧缺专业技术岗位人才,或具有特殊技能的技术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按管理权限报组织或人社部门审核确定。

    (二)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对象的规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和招聘《公告》规定,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限制性条件,防止“因人画像”、“量身定做”,确保应聘人员不因民族、性别或者身体残疾而受歧视。1.除专业要求很强的特殊岗位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全日制、国民教育或普通高等院校等限制性学历条件;2.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户籍等作为限制性条件;3.原则上不应限制户籍或生源所在地。对一些文化程度和专业要求不高的岗位,可以对应聘对象的户籍或生源所在地提出适当的要求,但不得小于招聘单位所在的市区、县(市)行政范围;4.除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性别有规定或特殊要求的之外,招考职位原则上不得设置性别限制。如果岗位特殊,确实需要对性别、身高等作出特殊要求的,应在招聘《公告》中对岗位的特殊性予以说明;5.对于年龄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届毕业生可设置28周岁或30周岁以下;社会人员可设置35周岁以下,招聘具有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分别放宽至40、45、50周岁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原则上不招聘50周岁以上的人员。对于工作年限的设置,一般为5年以下。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实习、勤工助学、打临工、做义工等时间不列入工作年限计算。对年龄、工作年限等应明确计算截止时间,原则上以招聘《公告》发布当月的最后一天为截止时间。年龄、年限均指周年。在同一个招聘《公告》中,相同或相近的岗位对年龄、工作年限等要求应相对统一;6.招聘岗位任职条件有执(从)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可以提出由社会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关证书要求,只向行业(系统)内从业人员发放的从业资格证书不得作为公开招聘人员的条件要求;7.专业要求应结合岗位需要从宽确定。设置专业条件时,一般明确到专业类别(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同一专业类别内的专业视为相关专业。确需设置到具体专业(二级学科)的,但不得少于3个专业(专业性极强的可设置1-2个)且不得跨专业类别。专业名称要规范,具体可以参照我省招录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专业参考目录,也可参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专业目录;8.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三)严格执行按岗招聘的规定。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和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未完成岗位设置、未实施首次岗位聘用或岗位没有空缺的,以及拟纳入参公管理单位、列入转企改制名单单位、职能萎缩单位等,不得招聘工作人员。

    二、切实增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透明度

    (一)坚持招聘信息的公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内容包括:公开招聘范围、条件、程序、时间安排、招聘方式、报名方法等(附:招聘《公告》模板)。发布时间距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招聘《公告》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统一在“徐州党建网”、“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以及“徐州人事考试网”发布。同时,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还须在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县(市)、贾汪区、铜山区事业单位招聘《公告》及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教育系统招聘《公告》还须在所在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招聘《公告》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但因有关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招聘《公告》内容的,必须报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发布补充公告,并视情况适当延长报名时间或重新组织报名,确保机会平等。

    (二)坚持招聘过程的公开。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招聘条件的,应准予报名;对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应向应聘人员说明情况。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中的笔试、面试、考核等结果情况,应及时面向社会公布。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的公示应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成绩、笔试总成绩、进入面试人员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有关体检不合格、取消考试成绩、取消应聘资格等涉及应聘者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应及时通知应聘者本人,并告知相关权利。

    (三)坚持招聘结果的公开。进一步健全公开招聘结果公示制度,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的公示应包括:拟聘人员的姓名、性别、拟聘岗位和总成绩等情况。市区属事业单位在“徐州党建网”、“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以及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县(市)区事业单位在所在地人社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拟聘人员基本情况的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三、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一)实施分类招聘办法。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采取分类考试办法。考试科目与考试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具体分为A、B、C三类:A类为管理类岗位,主要是指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或单位内部综合性管理等事务的工作岗位;B类为通用专业技术类岗位,主要是指从事普通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求的岗位(暂定为:会计、审计、统计、法律等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专业要求为英语和计算机类的专业技术岗位,且岗位等级在八级及以下(教师岗位除外));C类为非通用专业技术类和工勤技能类岗位。非通用专业技术类岗位主要是指教学、医疗、科研、运动、艺术等特殊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探索招聘考试方式。考试科目与方式按照A、B、C类别分别设置,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由组织、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具备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分类组织实施。

    A类岗位考试由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

    B类岗位考试由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可增加专业科目测试。

    A、B类岗位的公共科目笔试和面试,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科目测试,可采取笔试、答辩、评审等方式,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公开招聘理论性、专业性较强岗位人员,专业科目测试应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技能性较强岗位人员,专业科目测试可采取实际操作考核的方式并可与面试合并进行。专业科目测试,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也可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

    C类岗位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多种方式,一般不少于两种考试方式。笔试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面试、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工作方案、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也可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

    艺术、表演、广播电视主持、讲解等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岗位招聘人员,可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方式;或采取报名时测评的方式,但测评成绩不带入综合成绩。

    同一招聘岗位,不得同时设定既有参加笔试的、又有免予笔试的应聘对象。

    (三)完善招聘考试内容。考试要按照“干什么,考什么”的原则,重点测评应聘人员的适岗能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A类岗位的笔试科目原则上确定为《综合知识与能力素质》;B类岗位的笔试科目原则上确定为《综合知识与专业素质》;C类岗位的笔试科目如由组织、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原则上确定为《综合知识与能力素质》。教育、卫生事业单位的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掌握和运用能力;工勤技能岗位的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A、B类岗位的面试内容为通用测评要素,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包括与岗位有关的知识、经验、能力、性格和价值观等, 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低于10分钟。C类岗位的面试内容一般以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为主。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四)规范公开招聘要素。1.规范招聘考试开考比例。公开招聘笔试中,招考岗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能少于1∶3。紧缺专业人才在再次公开招聘时,相同报考条件下,笔试开考比例可设定为1:2。公开招聘面试人选应依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按照招考岗位3倍的比例确定。个别C类岗位的面试人选,可按照招考岗位3-5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达不到规定的竞争比例、且招聘《公告》未做说明的,可按实际入闱考生进行面试。在同一招聘《公告》中,相同专业、相同条件下,开考比例应该一致。2.规范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分数线原则上不在考前设定。由公开招聘主管部门在笔试阅卷结束后,根据应聘人数和考试情况划定统一的合格分数线。形成竞争职位的面试原则上也不在考前设定合格分数线,个别C类岗位或其他形不成竞争职位的面试可在考前设定60分(百分制)为合格分数线。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45分以下的或90分以上的(百分制),必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3.规范考试成绩权重。A、B类岗位笔试和面试成绩一般分别占总成绩的50%。C类岗位笔试和面试成绩一般可设定为分别占总成绩的40%、60%。增加专业科目测试的,笔试、专业科目测试、面试一般分别占总成绩的30%、30%、40%。政策规定需加分的,按有关规定加分,计入最终笔试成绩。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予以计算并公布。4.规范成绩并列者的处理。笔试成绩并列的,可按照超过招考岗位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综合成绩并列的,原则上笔试成绩高者入闱;增加专业科目测试的,笔试成绩和专业科目测试成绩总分并列的,专业科目测试成绩高者入闱面试;个别专业性较强的C类岗位,可设定为面试成绩高者入闱。5.规范面试评委组成。面试考官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专家以及具有三级及以上面试考官资格的成员组成。结构化面试,面试考官由7人组成,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派1人,其余由组织、人社部门从具有三级及以上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以专业技能操作、答辩、说课、试镜、评审等方式组织的面试,面试考官一般为7或9人,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派1-2人,其余由组织、人社部门在全市专家库或其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中按照实际需要考官数不少于2-3倍的比例于面试前一天或当天随机抽取。本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应予回避,有规定回避关系的人员应予回避。6.规范面试成绩计算方式。面试成绩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算术平均值的计分办法确定。7.规范递补方式。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拟聘用人员等环节出现不合格的或放弃的,原则上应予依次等额递补。8.规范聘用管理。聘用人员审批确定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应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工资、户籍迁移、毕业生派遣、调动、入编入岗等相关手续。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因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招聘工作各个要素的设定应在招聘《公告》中予以载明。

    (五)统一招聘考试时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按照省统一规定的时间各集中组织一次,为事业单位招聘普通管理岗位和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提供统一规范的考试服务。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招考原则上与省直同步进行。确实需要单独组织招考的,应于两个月之前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尽量采取全省或全市联考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年度招聘计划申请参加统考、联考。统考、联考时间之外,市组织、人社部门不接受命题、阅卷、考务等项目委托。

    四、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管

    (一)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巡视巡查力度,强化监管,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招聘信息核准和招聘人员的审批备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须按程序送市组织、人社部门核准。未经核准擅自组织招聘的,其招聘工作无效。县(市)、区要在招聘结束后的15日内报招聘《公告》核准部门备案。

    (三)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对违反规定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各级组织、人社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五)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要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舆情监测报告制度,密切关注网络、媒体等舆论动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加强对公开招聘突发性事件的舆情研判,制定应急预案,第一时间发布权威消息,引导舆论,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妥善处理。对于重大舆情要及时处置并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组织、人社部门。

    上级组织、人社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徐州市××事业单位××××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样本)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8日

    上一篇: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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