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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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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0-12-01
    信息名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文号: 苏人社发〔2020〕133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3号)有关规定,现就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明确如下:

    一、2020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调整标准

    1.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63元,二级234元,三级228元,四级223元。

    2.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6.52%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分别按260元/月,210元/月、160元/月调增,调增后分别低于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的,分别按3222元/月、2578元/月、1933元/月执行。

    4.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 一至四级已退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的工伤人员,2020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同级别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其他事项

    1. 工伤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2. 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20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二、交通食宿标准调整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设区市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二)转外就医交通食宿补助费

    工伤职工到本设区市以外地区(含外省)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一般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凭原始票据报销。住院前住宿补助费凭原始票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元/人/天,住院前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按实际发生的时间计算天数,最长不超过2天。

    (三)其他事项

    上述重新明确的待遇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三、相关数据口径

    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2019年所用基数已高于7602元/月的地区,暂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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