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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津贴相关政策调整

    发布日期:2017-01-10    浏览次数:

     

      

    生育津贴相关政策调整

     

    (一)文件依据:做好新修改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有关规定,现就职工生育产假和护理假调整后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二)生育津贴提高的具体办法:

     

    一、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二、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四、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今年生育津贴调整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1、男职工享受的护理津贴天数由原来的10天提高到了15天,而且只要是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就可以申请男方护理津贴,没有一胎、二胎之分。

     

    2、新政策规定生育津贴按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2014年之前的女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以上年度职工本人的平均缴费基数为准,这一政策的更改让女职工在同一家公司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变的平等、相同,而且更加的准确。

     

    3、新政策取消了鼓励晚育增加的30天生育津贴,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生育二胎,所以新政策提高了二胎生育津贴的待遇,与第一胎享受的生育津贴天数相同,扩大了享受此待遇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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