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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6每日一讲——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

    发布日期:2019-06-10    浏览次数:


     

    1、工作人员病假应出具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2、工资待遇发放办法:

    人员性质

    工资项目

    病假待遇

    病假两个月以内

    病假两个月之上从第三月起

    病假六个月之上从七个月起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工作年限满十年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

    工作年限满二十年

    机关人员

    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中工作性津贴

    全额

    90%

    全额

    70%

    80%

    90%

    规范津贴补贴中生活补贴

    全额

    事业人员

    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

    全额

    90%

    全额

    70%

    80%

    90%

    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

    全额

    奖励性绩效工资

    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自主确定

    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5、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6、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病假六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7、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8、工作人员病愈复工后不久又继续休息,其病假时间计算:病愈恢复工作,需经医生证明。复工后,因工作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有好,上班几天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9、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应按照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10、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试用)期间休产假、病假的,其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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