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   政策法规
  •   >   正文
  • 政策法规

    市直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生育待遇支付程序

    发布日期:2019-06-06    浏览次数: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生育津贴三项组成。具体支付程序如下:

    一、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市医保中心直接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发放给个人;同时市医保中心将生育津贴支付到市财政生育津贴专户。

    二、生育津贴属工资性补偿,需要结合工资待遇发放。当职工收到“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时,可要求所在单位结算生育津贴。职工所在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索取职工生育待遇明细清单(含职工三项费用标准、享受生育津贴天数等具体数据),与该职工产休假之前的工资标准进行比对,若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高于其工资,需要补差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提出拨付申请,业务处室按照《关于明确财政支出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五条“财政专户管理收入”相关程序办理。

    三、生育津贴补差计算,参考公式:

    补差金额=生育津贴总额-职工产休假前月应发工资额/30*职工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上一篇:关于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20181015每日一讲——高级职称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

    Copyright 2003-2014 徐州技师学院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苏ICP备14024237     地址:徐州西郊丁楼徐州技师学院 邮编:221000 电话:0516-83446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