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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销假手续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17-11-09    浏览次数:

    一、请假手续

    本人提出申请,附书面理由说明,并注明请假期限(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1.事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超过三天以上的由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2.病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超过三天以上的,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书、病假证明,向所在单位(部门)请假,由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除不治之症外,需定期(二十天)向单位(部门)和人事处交病休证明方可继续休养,否则按事假处理。本单位(部门)领导有责任督促其按时办理。

    3.产假、护理假在正常时间内的,可由计生办开出证明,交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如女职工需申请护理假的,应提前半个月提出申请,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中层干部请假由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5.凡未履行请假或续假手续,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工资及院内津贴停发。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上班超过15天,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二、销假手续

    教职工返校后,必须及时亲自到人事处按请销假程序进行销假,并按时上班。否则,以无故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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